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久强,男,汉族,**川省安县人,务工,现住**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昌都市卡若区如意乡砂石场,住所地**藏昌都市卡若区。 负责人:江贵林,男,汉,**川省**龙县人,,务工,住该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久强诉被告昌都市卡若区如意乡砂石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久强于2018年5月25日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久强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久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原告张久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向巴曲珍 审判员 巴桑拉姆 审判员 王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仁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