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路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赵燕,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马海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路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马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通、赵燕、马海峰、路宽、马朋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路通、赵燕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马海峰、路宽、马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燕名下的福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马朋名下的猎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路宽名下的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马海峰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两辆(车牌号:豫R×××××、豫R×××××)。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江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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