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1,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法定代理人:袁某2(原告之父),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法定代理人:秦某(原告之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委琴潭岩村一组,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琴潭岩村。

负责人:秦勇,该村一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1与被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委琴潭岩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2021年3月22日,原告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1撤回对被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委琴潭岩村一组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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