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宁瑞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2132368W,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3019号。
法定代表人:冯丽菊,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天地开泰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怡海新村地苑第10幢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
第三人:陈忠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第三人:张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8)桂0502执2136号南宁瑞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琦光电公司”)与广西天地开泰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开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天地开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陈忠海、张云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认缴出资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桂0502执2136号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为(2018)桂05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货款165688.8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2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费用。恒亮洪业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天地开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以(2018)桂0502执21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经工商登记查询,天地开泰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股东分别为陈忠海、张云,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5%、5%,出资形式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425万元、75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6年8月3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2018)桂0502执2136号执行案中,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的财产;2、天地开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其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认缴出资,相关股权比例及认缴出资额有工商登记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陈忠海为(2018)桂0502执2136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1425万元额度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
二、追加张云为(2020)桂0502执229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75万元额度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