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代理人:黄炳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狄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西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玉华与被执行人狄大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40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狄大海给付申请执行人武玉华欠款13392.40元。我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狄大海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账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A×××××及辽H×××××车辆共计2台,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狄大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狄大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杨兆平 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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