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黄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见与被告刘军、黄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16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从事建筑材料(黄沙)销售需要资金周转,在2020年4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借款81640元,约定用期2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换号码拒不与原告联系。无奈原告不得不依法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军、黄彩云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庭审中,陈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庭出示的证据,刘军、黄彩云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所举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陈见与刘军系朋友关系,刘军在2020年4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陆续向陈见借款共计81640元,借款后未予偿还。
另查明,刘军、黄彩云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军向陈见借款共计81640元,有其出具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人证言、录音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至于陈见诉请黄彩云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虽然刘军与黄彩云系夫妻关系,但从庭审来看,转账与录音只发生在陈见与刘军之间,且内容上并没有提及借款用途,所借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证人证言证明的借款用途与陈见民事起诉状所述不一致,对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能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陈见借款81640元;
二、驳回陈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刘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