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钱爱香,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钱爱香拐卖儿童罪罚金一案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钱爱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钱爱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