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阳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项祖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任浩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庆阳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浩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庆阳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庆阳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庆阳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庆阳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