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宣立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绥化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733242256。
法定代表人:董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富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89361596A。
法定代表人:李胜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熊小华与被执行人宣立库、绥化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富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宣立库、绥化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富荣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立库、绥化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富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4100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