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桂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 法定代表人:付国,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白桂义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白桂义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桂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白桂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嘉鑫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关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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