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K。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凡,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舒馨,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魏志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志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车管、房地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魏志平的财产状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魏志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