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爱丰,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吉举。
审理经过
张爱丰与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爱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982元、案件受理费603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