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迎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迎宾因与被上诉人王立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迎宾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迎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迎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上诉人刘迎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