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沈阳永强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59WE91,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陵路168-3号311。
法定代表人孙勇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志与沈阳永强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永强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申请人刘志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7甲-43号(1-2-2)的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房产证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408674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申请人刘志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的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的房屋。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永强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方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