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被告章月铭、赵丹凤、童维青、章月红、王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00833号法院生效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5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9844.14元。
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采取了上网布控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定,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临执民字第29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