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赖金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关于赖金德与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011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蒋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赖金德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31251元银行存款,提取本案执行费451元后,剩余3080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