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庆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薛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庆旺与薛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豫0184民初113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豫0184民初1131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薛成华自愿于2020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王庆旺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庆旺剩余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22.2万元。
二、如被告薛成华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履行第一笔付款义务,原告王庆旺有权以全部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被告薛成华超过2020年5月1日偿还借款,被告薛成华还应自此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752元,减半收取计为737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被告薛成华自愿承担。
在执行立案之前,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3日以(2019)豫0184财报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成华名下位于新郑市××镇××路北侧、××路南侧龙泊××楼××单元××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8725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和暂不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薛成华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庆旺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庆旺本金20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本金67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22.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376元。
二、上述还款内容,被执行人薛成华如有任何一笔逾期,申请人王庆旺可随时按照(2019)豫0184民初113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申请人壹份,被执行人壹份,新郑法院存档壹份。
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84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11312号民事调解书,就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
申请人需要对已查封的财产续查封时,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逾期递交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