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袁小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喻柏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刘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蒋荣平、袁小阳申请执行喻柏根、刘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2020)湘0626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喻柏根、刘妙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柏根、刘妙华返还申请执行人蒋荣平、袁小阳铺面购置款5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05元,申请执行费8156.05元,但被执行人喻柏根、刘妙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明,位于湖南省平江县××路××室××室的房产[权证号:湘(2××9)平江县不动产权第0××4号;湘(2××9)平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属被执行人喻柏根、刘妙华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喻柏根、刘妙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平江县××路××室××室的房产[权证号:湘(2××9)平江县不动产权第0××4号;湘(2××9)平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湛骁炜 书记员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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