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3646XC。
法定代表人:黄明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金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会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经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胜利路派出所联调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金会支付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物业服务费共计8000元(已支付);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会于2021年9月1日经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胜利路派出所联调室主持调解(2021)合瑶胜民调0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