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壶关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二十四万九千二百一十二元五角,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二千三百九十七元六角三分。刑期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三月九日作出(2009)晋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7月1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0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刚、检察官助理张学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游文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

请求情况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具有犯罪情节恶劣且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7年3月、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9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340.5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已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二十四万九千二百一十二元五角不变,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二千三百九十七元六角三分不变(已履行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光英 审判员  李 月 审判员  李侯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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