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洋,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飞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红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飞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杨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