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159号C、D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1007145L。
负责人:蒲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懿,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170号8幢1301-1308、1506号、天柏组团A1-4-05地块浩誉·江语城小区14幢3层10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4695546C。
负责人:阮洪涛。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