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蒲耘周,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并处被告人蒲耘周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蒲耘周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三百一十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因蒲耘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清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赃款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对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进行查询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2、已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姚敦齐 审判员 史勋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