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谢俊友,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刘忠坪,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俊友与被执行人刘忠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渝0238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俊友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点对点和传统查控查明:本院还涉申请执行人曾焱申请执行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忠坪名下位于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社区新环路的房屋,本院在它案中已经挂网拍卖,但均已流拍;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忠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651.27元,经申请执行人谢俊友与曾焱协商,谢俊友自愿不要求参与本次分配,自愿将本次分配的案款2613.27元发放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曾焱,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刘忠坪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8执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万卿 审判员  黄 静 审判员  张梯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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