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6183655W。

负责人:黄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何川,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川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已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526.89元及利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何川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3月11日与2021年5月26日,本院先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川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川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3月12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川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名单,2021年4月27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何川的线索并将其带回法院,同时通知申请人到场协商,现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何川采取拘留措施。由于被执行人何川在(2021)渝0114执恢499号案件中,被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过舅舅向清明向申请人先行偿还了5000元,申请人同意在本次执行中不对何川采取拘留措施。同时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川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1日,本院前往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何川在该公司是否有未付的工程款,该公司回复并不认识何川。2021年5月24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何川的住所地实地随访,但当地居委告知本院何川常年外出,收入情况不详。2021年5月27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39526.89元及利息、复利、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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