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634440。
被执行人邹未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与邹未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管、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