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跃文,男,****年**月**日出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余亚军,男,****年**月**日出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跃文诉被申请人余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亚军名下工资120000元冻结。申请人安跃文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存款10万元(账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余亚军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