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关戚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194769H。 负责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保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552108161。 法定代表人: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保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蚌埠保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保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总计2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240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凌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