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顺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王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顺祥与被告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郭顺祥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顺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顺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顺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