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振金,承德市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吴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陈某、吴某1法定代理人:郭佳(系陈某、吴某1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吴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吴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吴某2、吴某3法定代理人:常海云(系吴某2、吴某3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4、李某与被告郭佳、陈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吴某4、李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4、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4、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吴某4、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