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琳琳,女性,1963年07月31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谢中兴,男性,1963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琳琳与谢中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中兴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