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范熊熊,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佩,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王江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 被执行人闫海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姚小丽,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265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立即归还垫付款21812.3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2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权利义务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不能履行义务。 2、本院从2021年1月28日起,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 发现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名下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12日,本院前去宝鸡市对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余额。 4、2021年3月12日,本院前去宝鸡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3月17日,本院前去宝鸡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闫海强名下陕CXXXXX车辆户籍进行了冻结,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故对该车本院未做处置。 6、2021年4月12日,本院前去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的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调查,并到两被执行人家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4月14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到庭,被执行人闫海强到庭申报了自己及其妻姚小丽的财产,本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闫海强、姚小丽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连  煜 审 判 员   闫  浩 审 判 员   赵民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辉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倩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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