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日被海盐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拥贤,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郁继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1)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建国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水英和检察官助理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建国及其辩护人吴拥贤、郁继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事实 浙江省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省地调院)于1999年经审批成立,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属的社会公益类纯公益性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裘建国系该单位工作人员(高级工程师)。2014年至2018年间,省地调院受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承担海盐县保丰、丰山矿区储量动态监测工作。2015年开始,省地调院指派被告人裘建国担任上述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联系调度、数据测算、报告编制等工作。2017年中下旬,被告人裘建国受海盐保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矿业)法定代表人钟某请托,在针对该公司开采的保丰矿区出具2017年第二季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的过程中,擅自篡改原始地形测量数据,隐瞒该矿区界外开采的事实,以帮助保山矿业非法占有国家矿产资源并逃避处罚。经鉴定,海盐县保丰矿区2017年第二季度界外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资源量总计276390吨(111900立方米),被告人裘建国的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0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裘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殳某、郝某、操先树、钟某等人的证言,浙江省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浙江省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2017年第二季度界外开采量估算报告及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事实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裘建国利用其作为海盐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海盐保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海盐秦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所送的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16000元,并在对保丰矿区、丰山矿区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监测的过程中为对方谋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裘建国先后2次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体育馆停车场钟某驾驶的浙FH××**汽车内,收受对方所送的贿赂款计现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裘建国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饭店门口,收受顾某所送的汇德隆超市卡折合人民币8000元。 (三)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裘建国在海盐收受顾某所送的世纪联华超市卡折合人民币8000元。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裘建国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4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裘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操先树、顾某、钟某、沈某、陆某、蒲某等人的证言,海盐保山矿区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海盐丰山矿区2017年储量年报、海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查封、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岗位分工说明、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监管动态巡查工作制度、技术服务合同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裘建国当庭对此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裘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裘建国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建国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另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160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相关的估算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均由相关专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形成,其结论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再者,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本案中对被告人裘建国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构成。故被告人裘建国的辩护人当庭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建国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1000万余元的证据尚不够充分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裘建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裘建国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裘建国一人犯二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裘建国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416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明 人民陪审员  任建芬 人民陪审员  沈新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纪玉兰 书 记 员  吴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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