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桂伶,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已死亡):王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桂伶与被申请人王朝林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申请人王桂伶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桂伶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