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曹立君: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国福民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福民于2021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31600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378元、受理费295元。
3、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1)辽1322执22号之二
曹立君: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国福民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福民于2021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31600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378元、受理费295元。
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