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
被申请人:王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
被申请人:余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现羁押于眉州监狱。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忠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巡场镇财富中心xxx号的房产在拍卖所得的款项中限额冻结21240元。案外人范祖琴自愿以其所有的川QP××××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忠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对被申请人王利、余文兵位于巡场镇xxx号的房产在拍卖所得的款项中限额冻结212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范祖琴所有的川QP××××号小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为转让、赠予、抵押等权利处分行为。
案件申请费232元,由申请人彭忠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熊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师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