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原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被告朱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被告朱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被告朱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1、丁某与被告朱某3、朱某2、朱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1、丁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就原告的赡养问题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朱某1、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1、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朱某1、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