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磊,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二部刑诉〔2021〕68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冯磊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8××××的灰色大众牌普通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西站西落客区西向东匝道处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冯磊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冯磊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磊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王慧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冯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冯磊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3.冯磊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冯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磊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冯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冯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敬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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