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现住蒙阴县。
被告:毕旭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伟诉被告毕旭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旭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毕旭家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份借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8日,被告毕旭家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该款转给了被告毕旭家。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毕旭家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亲戚,被告毕旭家以干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孙伟借款。2020年3月2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0000元。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均未偿还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转账凭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毕旭家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毕旭家欠原告孙伟借款200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被告自2020年3月28日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毕旭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伟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毕旭家负担。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毕旭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