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东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徐春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春松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春松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2.92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春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敬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