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建平丽诺陶瓷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章秉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秉方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加工费10万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执行费1417元、受理费1150元。
4、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322执1934号之二
建平丽诺陶瓷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章秉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秉方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加工费10万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执行费1417元、受理费1150元。
4、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