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申请人方小刚与被申请人杨瑞东、王维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黑0622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622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书中“肇源县肇源镇龙源社区五街坊福莲廷苑一期A区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第xxxx号”补正为“肇源县肇源镇龙源社区五街坊福莲廷苑一期A地块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16)肇源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得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柏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