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22267976716X0。 负责人:荆冕,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兵,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丛峰,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徐新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郭海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郭长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与被告郭西富、徐新意、郭海良、郭长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