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75506K。 法定代表人:帅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霞,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春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科物业公司以被上诉人浦春勇已履行诉争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科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73.2元,应退还5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本院应向其退回25元,其表示将退回的诉讼费上缴国库,故本院不再另行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王相东 审判员 杨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