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西区。 被告:郭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云与被告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梁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郭青偿还原告梁云借款4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郭青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8日,原告梁云以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郭青15000元。期间,因原告梁云家中急需钱,向被告郭青催款,在被告郭青支付一部分借款给原告梁云后,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经电话多次催款,被告郭青以没钱为由,未能及时把剩下的借款偿还。至今,共剩下4700元未还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0元。

被告辩称

郭青未作答辩,在本院向其电话送达时对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提出因对外欠款较多,请求分期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通过向被告郭青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金存款方式付款。其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至原告起诉前尚欠借款47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而成诉。被告于诉讼中偿还借款500元。 庭审中,原告考虑双方同学关系,同意被告每月还款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2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同意被告分期付款请求,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郭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青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梁云借款500元,至4200元借款全部还清时止(共付款九期,最后一期付款金额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晓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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