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圣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韩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圣海与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旭银行存款人民币2229957.78元[其中支付借款1000000元、利息暂计1138191.78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57925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3328元、案件受理费105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