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
被告:杨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系黑龙江省瑞昊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振与被告杨国文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谷振诉称,被告于2014年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承包工程,原告为被告干人工费,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出具欠据确认欠款数额。现原告以被告未给付欠款,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07320元及利息,诉讼于本院。
被告辩称
杨国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已离开户籍所在地,自2000年起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居住至今。青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告提供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新华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看,被告自2000年至今在新华西南拐居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杨国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