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标,董事长。 被告: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朱庆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告:陈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俊与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成、被告朱庆勇、被告陈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朱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朱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子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查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