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标,董事长。 被告: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朱庆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告:陈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俊与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成、被告朱庆勇、被告陈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朱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朱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子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查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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