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峻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470XL,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殷成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殷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44222085814,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代平,该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4080913845M,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63号。
法定代表人:严雪俊,该中心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峻思与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成祥、殷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6日向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在收到该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峻思履行对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860万元。点军区安置办未主动履行。2020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20)鄂0505执恢26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的到期债权5210454.88元。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没有独立的财务结算账户,结算账目需向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申报,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申报材料承担结算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第三人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银行账户内所保管的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的资金5210454.88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