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重发,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现住址同上。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修检公诉刑诉〔2019〕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重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易重发在修文县扎佐镇新庄路口一摩托车修理店喝了一杯包谷酒,并于同日21时许无证驾驶其无牌二轮摩托车往扎佐镇周家坟行驶,行至包南线2267KM+500M(扎佐镇铁路桥)处被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4mg/100ml,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重发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系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建议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易重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重发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易重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永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家志 书 记 员 李俊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